日期:2018/03/28 閱讀:1853
一、《藥品目錄》適用于全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,是規范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合理用藥、強化費用支付管理、維護基金平穩運行的基本政策及標準依據。
二、《藥品目錄》由凡例、西藥、中成藥、中藥飲片組成。
三、參保人員使用《藥品目錄》內西藥、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,按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。
四、對《藥品目錄》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談判納入的36種藥品(以下簡稱國家談判藥品),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,有效期滿后支付標準按照國家新規定執行。
五、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加強《藥品目錄》的使用管理,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《藥品目錄》的情況,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。
六、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《藥品目錄》規定,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《藥品目錄》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。